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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5、《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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