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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第一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度第一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镇建传[201043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确保我市“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意见》(镇政建〔200987号)和《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镇政建〔200918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10年度第一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辖市、区建设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

市住建局根据《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镇政建〔2009182号)中的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化表(见附表1),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考核对象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和各地工程实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二)各方责任主体

1、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专项设计,是否进行节能指标的验算,对窗墙比、冷桥、遮阳等部位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标准的落实,特别是对建筑门窗洞口四周节能构筑措施的设计,是否按照省厅《关于严格执行门窗洞口节能构筑措施的通知》(苏建科[2010]54号)执行,是否达到《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是否对门窗及阳台部位设计施工做法进行重点审查;是否对有重大变更(如外保温系统变更)的项目重新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是否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程序开展审查工作;是否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记录在案,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是否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无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是否存在“阴阳图”问题。

4、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实施前是否经监理单位确认;是否对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是否存在不做或少做节能措施,门窗洞口尺寸是否控制在+5mm以内,窗口偏移小于20mm;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记录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施工现场是否张贴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信息。

5、墙体、门窗、幕墙、屋面、地面及通风与空调安装等节能工程实体实施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有无违反《建筑节能条例》及《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行为。

6、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有无见证材料,见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7、主要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主要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是否具备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有无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监理工程师是否对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

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9、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是否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是否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相关内容;是否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发行的新版“两书”。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检查将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法。市区工程由检查组随机抽查,各辖市、区的工程在自查基础上由检查组抽取。检查时间为51日至531日。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1、自我检查阶段

5月上旬,各辖市、区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照考核办法(评分细化表)开展自查工作,并对本辖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同时对辖区内城镇200711以后完成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在建、竣工的居住和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2009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建筑节能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阶段

5月中旬,对全市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分部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给出各地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情况(附表131-43项内容)的评分。

各辖市、区抽查2个项目(1个居住建筑、1个公共建筑)。检查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标准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巡查意见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3、考核评价阶段

5月下旬,市住建局检查组,对各辖市有关部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汇总评比后,形成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对各地节能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建设局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根据检查内容,对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分细化表》(附表1),逐项内容进行自我检查。

2、突出检查重点,严格标准规范。各辖市、区建设局重点对辖区内城镇200711以后完成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在建、竣工的居住和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认真组织整改。各辖市、区建设局对在检查中和2009年省市组织的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工程,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要复查备案。

4、及时总结上报。各辖市、区建设局于531前将以下材料报市住建局科研设计处。

1)自查情况工作总结;

2)(附表1-6)及相关印证材料;装订成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1051715374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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