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适用范围的通知》(苏建科[2010]78号)的有关规定, 2010年4月25日市住建局牵头召集专题研讨,就落实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我市的建筑工程使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参加会议的有市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各辖市区施工图结构专业审查人员、有关设计单位的结构设计人员。会议认为预应力管桩成桩工艺可靠、施工速度快、经济性好等优点,目前在建筑工程中应用较广。但也存在着抗拔能力和抗剪切破坏能力差、管桩焊接质量和接头连接质量不易保证等缺点,所以为了确保工程安全,拟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含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进行限制使用,现将会议商定事项纪要如下:
1、预应力管桩不应用作抗拔桩。工程设计中宜选用较大直径D,较大壁厚t(不宜小于80㎜)的管桩,管桩的长径比不宜超过60。
2、软弱地基:Ⅳ类场地,不应采用预应力薄壁管桩(PCT);Ⅲ类场地,承台底面上1.5米、承台底面下1.米的液化土层或软弱土层,不应采用预应力薄壁管桩;深基坑工程,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3、高度超过60米(Ⅳ类场地土高度超过50米),或层数超过20层,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4、中等液化场地土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5、腐蚀土:中腐蚀性以上场地,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6、土层分布坡度较陡,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桩底持力层顶面起伏较大(大于10%)的场地,应慎用预应力管桩。
7、陡坎,坡地建筑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8、学校(包括幼儿园)、医院建筑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上述限制措施,请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予以执行。
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