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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我省执业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科(2001)167号
关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在我省执业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规划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切实加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现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我省执业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施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本单位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原过渡期代审、代签及合作设计签字制度一律废止。
二、实行注册执业的人员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已经注册的人员。一级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但不得超载所在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二级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在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对应业务范围内执业。
三、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项目,凡属民用建筑工程的,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担任项目负责人及结构专业负责人;凡属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分别担任项目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
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中签字外,还需在设计文件的下列指定位置上加盖其执业专用章:
方案设计阶段:相应注册执业专业设计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目录及相应注册执业专业设计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修改设计文件: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还须在设计文件的设计总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上加盖其执业专用章。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设计合同的设计文件,凡属实行注册执业制度范围,未经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的,规划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省及各市建设行政主定管部门应按注册年度,定期公布本地区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专用章印样和签字字样目录,作为规划及设计审查部门必要的审查依据。
六、具有建筑工程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建筑及结构专业的审定人、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七、注册执业人员应服从单位的依法管理,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只限本人在单位统一管理下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和涂改。执业专用章应由执业人员人个保管。
八、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个别年龄达到70岁,且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可继续受聘执业。
九、换发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期二年内原则上不得调动,符合建设部建设市[2000]30号《关于对注册执业人员重新注册有关规定的说明》规定调动条件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十、承接我省建筑工程设计业务的省外设计单位在办理进省登记备案手续时,须一并提交本单位具体执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的以下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及执业专用章印模;
2、主要技术资历与业绩。
以上材料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入我省的注册执业人员方可在本单位承接我省项目的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十一、除以上规定外,其余注册执业及管理内容仍按苏建科(1997) 44号《省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设[1998]229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省属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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